天一上课,同桌的康晨辉就告诉我说:“你不是要找工作吗?”我说是呀,我找到工作了,不知你去不去?”
我想了想,万宝露哪里要两个小时,是中午,但晚上也不能太晚,不然我的学习就真的跟不上了。
“什么时间?有规定没有?”我问他。
“你随便什么时间都可以”
“哦?真的?”我有欣喜了,“在哪儿?”我急忙问“就在学校的对面不远,有一站路”
“那好,下午吃晚饭了就带我去看看”。
第一堂课来了一个气质非常高雅的女老师,穿的也很时尚,飘飘欲仙的那种款式;深度的近视,披发,微卷,红唇好像是人造的,皮肤白净,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那种很有亲和力女人。
“同学们好,我叫寇珠,大家叫我寇老师吧。今天我讲第一课:学术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以明理为己任”她第一句话就到出了法学院的宗旨。并且边说边在黑板上写上:学术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以明理为己任几个苍劲有力的粉笔字。
她神情严峻扫视了一下整个教室,(整个教室也才5人)看了我们每人一眼又接着说“什么是法理学?如果说对于宪法的学习、认知、研究仅仅停留在谈论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是控权的,这个只是在第一个层次。
比如说谈它的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这也有些隔靴搔痒,属于第二层,还没有进入到程序意义上的方法论层次。
方法论层次的宪法研究是将精神、原则与规范贯通起来的一个过程,并且是从文本文字里提炼出宪法精神与原则的过程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
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另一个词根“prud”则指智慧。
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
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听她讲课就如滔滔不断的江水,绵绵不断,听得我很感叹,我不知到什么时候才能像她那样?而我听起来就像阿里巴巴天方夜谭!
这个女老师最后布置作业说“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或法理学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可以查阅相关的书籍?,请在电脑里做好作业,并投到我的信箱里,我好批阅”说着她在黑板上写下了她的信箱。
这一节课听完我们还不知道这个女老师姓什么,课也听得一头雾水,太深奥了,根本听不到她在说什么,由于生疏,我什么也不敢问,最要命的是我没有电脑做作业。
一下课,苏爱丽就跑来问我,刷刷你听懂了吗?我摇摇头,康晨辉则说:“到图书馆去查吧”。
“你也没有电脑?”他了头说,“口记不如书写几遍,还能记得牢一”这是他的安慰话,谁不愿意用电脑!
我很想用苏爱丽的电脑,但看她听见我们的谈话却没有让我用她电脑的意思,只好对康晨辉说:“好吧,放学后我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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