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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甄鉴下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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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刑事案件,负责堂审记录、现场勘验、拟差票、放文牍、收贮刑事档案等事务。

刑房下属有管年、狱卒、刽子手、仵作、稳婆等。下设招房,负责原告填写表格、笔录、口供,为知县判决提供依据。

刑房还负责协助县令勘察案发现场,填写《尸格》、县衙的拘传、催科等公务,衙役必须执有吏房开出的差票方可执行公务。

同时负责拟写刑案公文,并办理在押犯人清册、治安状况详文及自理案件循环簿卷宗。结案后整理通案材料,入档封存。

县令公堂常用刑有:杖、夹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县令,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复讯,即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而在诉讼中,原、被告均有举证的责任。审讯结束后,县令就会要求犯人书写状纸、画押,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就是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当堂画押一幕。

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监察机关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

韩静被抓后,张子谦刑讯逼供,想要逼迫他承认杀人的罪过。只是一直找不到尸体,所以就拖拉着。

半年后,尸骨突然找到,韩静又被毒死在狱中,张子谦不了了之,也就没有走“录囚”这一步。

其实,就算韩静被迫承认杀人,张子谦也无权处死他,因为在执行死刑时,只有县令才能行此权利。

对于诉讼的期限,官方记载:大事不能超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能超过二十日,小事不能超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大小佩戴枷或钳等刑具。

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根据汉朝律令,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包括通缉在内,是三年零四个月。超过规定期限而未抓获的,就要受到弹劾。

如果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以后如经告发,或是上司查访出来和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受理官员应当予以革职。

仵作是县里的老人,人成宋四叔,当了三十年的仵作,另外他还开了一家棺材铺,经常对别人说:

“天底下的人都怕死,唯独我这卖棺材的不怕。等哪一天没活头了,自己找一副上好的棺材往里面一躺,就进入了千年梦乡。”

想到这宋四叔经验丰富,验尸的结果应该不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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